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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65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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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65條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左列事項:一、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二、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A)三、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四、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五、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審計法 第66條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一、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C)二、資金之來源及運用。三、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四、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B)五、營業盛衰之趨勢。(D)六、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