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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A)第 56 條主管機關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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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56主管機關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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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置監察人二人至五人,得互選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監察人總人數得超過五人。 第 52 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者,不在此限。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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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陳真《行政學百分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