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李四於三年前因駕駛汽車闖紅燈被處罰鍰,之後因出國導致罰鍰未繳納,而受到易處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97年5月28日李四返國,若欲申請核發已受易處吊銷之駕駛執照,依新增訂的法律條文內容規定,李四得於幾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A)五年內
(B)四年內
(C)三年內
(D)二年內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97835
統計:A(115),B(6),C(42),D(40),E(0)

用户評論

【用戶】洪韶陽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