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關於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具有我國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者即具備足以自立之技能
(B)投資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並創造5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3年者,即符合投資移民資金門檻
(C)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500萬元者即符合足以自立之財產要求
(D)足以自立之收入指過去1年於國內平均月收入達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1),C(3),D(4),E(0)

用户評論

cherry26783】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15:二、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 (D)(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 (C)(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A)(四)其他經移民署認定情形。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12: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 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B)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

最初的夢想】評論

(D)過去1年於國內平均月收入達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者應該是錯在要高於兩倍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一、二十歲以上。二、品行端正。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