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a Lee】評論
(A)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17-Ⅰ: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17之1: 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https://www.1111.com.tw/zone/immigration/faq.asp(B)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17-Ⅶ: 第一項人員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撤銷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並強制出境。(C)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0-Ⅰ: 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