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ra】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配偶均先以「團聚」入境→辦理結婚登記→申請依親居留→(依親居留滿4年,每年在臺居住逾183天)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每年在臺居住逾183天)申請定居→持定居證向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港澳地區居民:《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辦理結婚登記→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證→(居留滿3年或生下小孩滿1年)取得定居權、申領身分證其他國家地區外籍人士:《國籍法》辦結婚登記→移民署申請居留→(合法居留連續3年、且每年183天居留事實)申請歸化→(外籍配偶歸化後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移民署申請無戶籍國民居留→(連續居住1年,或居留滿2年每年居住2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