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公務員懲戒法有關公務員停止職務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法庭及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懲戒案件情節重大,得通知主管機關先行停止職務
(B)公務員因刑事確定判決在監所執行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C)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移送懲戒,認為其有受免除職務處分之虞者,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D)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其職務當然停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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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A) 第 5 條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B)(D)  第 4 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C) 第 5 條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