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A) 第 33 條移送機關於懲戒案件,得委任下列之人為代理人:一、律師。二、所屬辦理法制、法務或與懲戒案件相關業務者。(C) 第 56 條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D) 第 45 條案件經撤回者,同一移送機關不得更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