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 66 條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第 85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