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懷平】評論
土地登記損害賠承之構成要件:1.需因登記錯誤遺漏、虛偽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B:損害之發生應與【所失之利益】有關土地法第68、70、71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規定如下:(一)原因: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二)範圍: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土法第68條第2項)(三)經費: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10%作為登記儲金,專備損害賠償之用。(四)求償: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五)救濟: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祝念祖】評論
B:損害之發生應與【所失之利益】有關土地法第68、70、71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規定如下:(一)原因: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二)範圍: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土法第68條第2項)(三)經費: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10%作為登記儲金,專備損害賠償之用。(四)求償: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五)救濟: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