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oy】評論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辦法第六條第三項
【Hkaw】評論
應該是依據「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十一、辦理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二)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受理二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辦理現地會勘及完成審查作業,並將初審結果通知申請人。 (三)鄉(鎮、市、區)公所於完成審查後一個月內,編造審查清冊函送直轄市、縣政府,由直轄市或縣政府於十五日內報請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表示意見,並以副本函送本會。 (四)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表示意見後函復本會,並副知直轄市或縣政府。 (五)本會彙整造冊,並陳報行政院核定。
【Amoy Yang】評論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辦法第六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