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A)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一切陳述
(B)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C)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一切陳述
(D)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死亡者,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一切陳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0845
統計:A(125),B(1327),C(88),D(11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羈押之延長、不服再議後之交付審判、傳聞法則及不適用之程序

用户評論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59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第 159-1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第 159-2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第 159-3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用戶】CC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159-1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傳聞證據有兩外:被告以外與審判外。傳聞證據原則不得為證據,但有好多例外得為證據。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一切陳述 (沒有顯有不可信的情形)(B)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可以~法官你最大)(C)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一切陳述 (要有特別可信+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D)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死亡者,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一切陳述 (要有特別可信+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