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63條 (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權)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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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院組織法§60規定:「檢察官之職權如左: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二)依法院組織法§61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三)依法院組織法§63Ⅱ規定:「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四)依法院組織法§62規定:「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可知(D)之論述「不可跨區執行職務」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