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共君】評論
勞動基準法就勞動條件的規定,是由國家監督、指導、管理、限制或為其他公權力的強制干預,就法的性質而言,固屬公法,應無疑義。惟另有學者認為,勞動基準法第二章專章規定勞動契約,按勞動契約為私人相互間權利義務的規定,係屬私法,而勞動契約法的法階比勞動基準法為高,可說係勞動立法體系的母法,然而,如今公法的勞動基準法竟然涵蓋私法的勞動契約法的內容,誠然公法私法混淆不清。事實上,一種法律而含有公法私法兩種屬性者甚多,且為近代國家立法思想的一般趨勢,法學專家把此種法律謂為公法私法性質混同的法律,而另成一個法律體系,包括關於社會或勞工性質的法律,例如合作社法、工會法;關於經濟性質的法律,例如土地法、商標法;關於形成權性質的法律,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等均屬之。資料來源:http://www.books.com.tw/web/sys_serialtext/?item=0010710689&page=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