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i】評論
第 23- 1 條信託業應設立商品審查小組,對得受託投資之金融商品進行上架前審查,並至少包含下列事項:一、商品之合法性。二、商品之成本、費用及合理性。三、商品之投資策略、風險報酬及合理性。四、產品說明書內容之正確性及資訊之充分揭露。五、信託業受託投資之適法性及利益衝突之評估。六、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過去績效、信譽及財務業務健全性。
【賴家韋】評論
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3-1 條規定,信託業應設立下列何者,對得受託投資金融商品之合法性進行上架前審查?金融商品上架前需要審查商品是否合法性,有無觸犯條款,所以選C 商品審查小組
【董峻佑】評論
前面都是廢話!!!對得受託投資 金融"商品"之合法性進行上架前"審查"?答案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