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3-1 條規定,信託業應設立下列何者,對得受託投資金融商品之合法性進行上架前審查?
(A)營運管理部門
(B)風險管理部門
(C)商品審查小組
(D)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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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hui】評論

第   23- 1  條信託業應設立商品審查小組,對得受託投資之金融商品進行上架前審查,並至少包含下列事項:一、商品之合法性。二、商品之成本、費用及合理性。三、商品之投資策略、風險報酬及合理性。四、產品說明書內容之正確性及資訊之充分揭露。五、信託業受託投資之適法性及利益衝突之評估。六、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過去績效、信譽及財務業務健全性。

賴家韋】評論

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3-1 條規定,信託業應設立下列何者,對得受託投資金融商品之合法性進行上架前審查?金融商品上架前需要審查商品是否合法性,有無觸犯條款,所以選C 商品審查小組

董峻佑】評論

前面都是廢話!!!對得受託投資 金融"商品"之合法性進行上架前"審查"?答案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