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美】評論
社維處理辦法第 15 條 違反本法案件,數警察機關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警察機關管轄。但其有繼續調查必要不能及時處分,而行為人之住居所不在其轄區內者,得移由其住居所地之警察機關處理。第 16 條 警察機關管轄案件有爭議者,由共同直接上級警察機關指定其管轄。
【石勒】評論
處理辦法15,16條
【王惟】評論
數機關=受理在先管轄爭議=共同上級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