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米】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16條(民93) 特殊教育學校(班)之設立,應力求普及,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朝社區化方向發展。 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社會福利機構及醫療機構附設特殊教育班,應報請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私立特殊教育學校,其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