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實施者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經當地主管機關舉行聽證後核定實施;其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不服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為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A)異議
(B)申訴
(C)訴願
(D)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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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ujuhuang77】評論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規定: 1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舉行聽證;各級主管機關應斟酌聽證紀錄,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一、於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三、符合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四、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2 不服依前項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