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juhuang77】評論
依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從平等原則論行政機關差別待遇行為──兼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法方向作者:吳清水平等原則係現代國家立憲之重要原則,各憲政機關應受此原則之拘束無庸置疑。惟此一憲政原則如何具體實踐並落實於憲政運作中,即有賴各憲政機關的忠實履行。平等原則之真義乃是「恣意的禁止」,係要求「相同事情相同處理,不同事情不同處理」,意即平等原則並非要求不得差別對待,而是要求不得恣意地差別對待。另外,如果應區別對待而未區別,亦屬違反平等原則。以公式示之即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