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e】評論
國家賠償法 第 10 條 1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2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 8 條1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2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 5 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第 6 條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