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e】評論
第 2 條1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D)2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3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 3 條1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A)2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3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4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C)5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