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9 依規費法第 13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規費之情事? (A)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B)為維護財政、經濟、金融穩定、社會秩序或工作
【評論內容】
依規費法:第 12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第 13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一、為維護財政、經濟、金融穩定、社會秩序或工作安全所辦理之事項。二、不合時宜或不具徵收效益之規費。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評論主題】48 所有權人甲、乙二人共同於都市計畫保護區鋪設水泥作停車場使用,違反都市計畫管制規定,主管機 關應如何裁罰? (A)擇一處罰 (B)按情節輕
【評論內容】
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 規定:1.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2. 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3.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評論主題】43 主管機關命拆除農地上違規工廠,如該工廠之所有權人提起訴願並請求暫緩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法採取行政爭訟停止執行原則 (B)拆除處分之合法性有疑義者,即得停止執
【評論內容】
依訴願法第 93 條規定: 1.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2.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3.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評論主題】32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陳情,應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惟符合一定條件者, 得例外不予處理。下列何者非例外規定? (A)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評論內容】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A)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B)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C)
【評論主題】35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下列敘述何者非平等原則之概念? (A)相同的事情為相同的對待,不同的事情為不同的對待 (B)平等原則禁止一切的差別待遇 (C
【評論內容】
依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從平等原則論行政機關差別待遇行為──兼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法方向作者:吳清水平等原則係現代國家立憲之重要原則,各憲政機關應受此原則之拘束無庸置疑。惟此一憲政原則如何具體實踐並落實於憲政運作中,即有賴各憲政機關的忠實履行。平等原則之真義乃是「恣意的禁止」,係要求「相同事情相同處理,不同事情不同處理」,意即平等原則並非要求不得差別對待,而是要求不得恣意地差別對待。另外,如果應區別對待而未區別,亦屬違反平等原則。以公式示之即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評論主題】20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開始辦理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內 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前開停止登記之期間,不得逾多久期限? (A)
【評論內容】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15 條規定: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開始辦理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及法院判決之原因所為之登記者,不在此限。2 前項停止登記之期間,不得逾八個月。3 第一項之停止登記期間、事項及前條之開始辦理分配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開始辦理分配日之三十日前公告之。4 第一項公告,無須徵詢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意見。
【評論主題】19 實施者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經當地主管機關舉行聽證後核定實施;其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不服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為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A)異議
【評論內容】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規定: 1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舉行聽證;各級主管機關應斟酌聽證紀錄,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一、於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三、符合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四、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2 不服依前項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評論主題】29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限制登記? (A)假處分登記 (B)預告登記 (C)破產登記 (D)典權絕賣條款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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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登記之定義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限制登記種類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典權之定義典權,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絕賣條款(民法第913條)所謂絕賣條款,指典權之設定若附有期限,期限屆滿後若不及回贖典物,典物即歸屬典權人所有。而絕賣條款之限制,即指若典權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另民法第915,916條:典權存續中,典權人有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之權利,並對於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有賠償責任。另外,轉典、出租有以下限制:(一)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二)典權本身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三)典權本身未定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四)轉典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五)土地及其土地上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因此即便在有絕賣條款下,仍可轉典或出租。故依題意,限制登記之定義與典權絕賣條款登記為在定義及本質上皆不相同。
【評論主題】8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種登記無須依規定辦理公告? (A)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B)更正登記 (C)書狀補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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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向思考,非屬下列案件之登記及無須公告。申辦登記時有下列案件類別時,應予公告:
(一)申請土地總登記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者,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
(二)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第84條)。
(三)總登記期限無主土地之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0日(土地法第57條、第58條)。
(四)未辦繼承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
(五)逾總登記期限補辦無主土地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第4點)。
(六)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地役權、農育權登記,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
(七)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之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
(八)土地權利人申請土地權利移轉或消滅等變更登記,不能提出原權利書狀時,應由權利人自行填具切結書、或於登記聲請書備註欄,敘明其為原權利人及權利書狀滅失之事實原因,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地政機關於接受申請後,應依土地法第79條規定公告30日,俟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再行辦理權利變更登記,除非有必要,無需先行補給原權利書狀(內政部67年5月15日台內地字第792259號函)。
(九)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時公告註銷:(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
1.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者。
2.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經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者,或他項權利人出具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並經申請人檢附未能提出之切結書者。
3.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者。
4.申請塗銷信託、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經權利人檢附切結書者。
5.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者。
6.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7.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
8.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
9.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10.依法代位申請登記者。
11.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者。
【評論主題】6 有關申請土地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 (B)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之 (C)假扣押登記由權利人單
【評論內容】
土地登記規格第138條1 土地總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記明登記之標的物標示及其事由。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託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