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限制登記?

(A)假處分登記
(B)預告登記
(C)破產登記
(D)典權絕賣條款之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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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ujuhuang77】評論

限制登記之定義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限制登記種類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典權之定義典權,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絕賣條款(民法第913條)所謂絕賣條款,指典權之設定若附有期限,期限屆滿後若不及回贖典物,典物即歸屬典權人所有。而絕賣條款之限制,即指若典權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另民法第915,916條:典權存續中,典權人有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之權利,並對於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有賠償責任。另外,轉典、出租有以下限制:(一)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二)典權本身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三)典權本身未定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四)轉典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五)土地及其土地上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因此即便在有絕賣條款下,仍可轉典或出租。故依題意,限制登記之定義與典權絕賣條款登記為在定義及本質上皆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