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有關行政執行法上代履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得為代履行者,僅限於可替代之行為
(B)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由行政機關指定人員為之
(C)代履行之執行,亦得委由第三人執行之
(D)代履行係基於公益考量,不得向義務人收取任何費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1694
統計:A(12),B(5),C(8),D(341),E(0)

用户評論

【用戶】yuyu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 第29條(代為履行行為義務及代履行費用)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用戶】yuyu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 第29條(代為履行行為義務及代履行費用)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