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中】評論
第 148 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七里唦】評論
因為題目是行政契約不是行政處分所以不是依據行政執行法第4條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來強制執行。行政契約是要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