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nmei Mei】評論
一般給付: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及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均得依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課予義務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