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Han Lee】評論
第 六 節 老年給付 第 58 條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年滿幾歲而符合一定要件之被保險人,方得請領老年給付?(A)55歲(B)60歲(C)63歲(D)65歲(E)AB皆對修改成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年滿幾歲而符合一定要件之被保險人,方得請領老年給付?(A)55歲(B)60歲(C)63歲(D)65歲
【YH】評論
請問民國九十七年施行 十年後調高一歲 現在民國一百零七年就改為61歲嗎?
【翁祺】評論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 歲退職者。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