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下列何種權利不因時效而取得?
(A)建築物之所有權
(B)土地之地上權
(C)修理汽車之留置權
(D)遺失物之所有權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徐尉庭】評論

(A)(B)民法769,770 :20年,1........

whappy501】評論

★★★ 769 ★★★★★★★,★★★★★★...

一次就上鐵特 拜託我不想上】評論

依民法第769條的規定,占有人需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土地滿20年,占有人才能主張時效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占有人必須抱持全面支配土地的意思。 如果占有人認為自己是承租、或借土地使用,則占有人就不是以自己為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土地,不能適用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