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宏】評論
A)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在「說明」內敘明 →主旨(B)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等,列入「主旨」,並應在「辦法」段內重複 →不在「辦法」段內重複(C)承轉公文,來文過長無法摘敘時,可列為附件 →正確(D)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首長職銜之後不宜僅書「姓」,應全名簽署→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下可僅書「姓」
【Standhal Wen】評論
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 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