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根據文書處理手冊之簽稿撰擬要領,「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下列應注意事項何者正確?
(A)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在「說明」內敘明
(B)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等,列入「主旨」,並應在「辦法」段內重複
(C)承轉公文,來文過長無法摘敘時,可列為附件
(D)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首長職銜之後不宜僅書「姓」,應全名簽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1938
統計:A(51),B(26),C(609),D(83),E(0)

用户評論

陳俊宏】評論

A)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在「說明」內敘明 →主旨(B)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等,列入「主旨」,並應在「辦法」段內重複 →不在「辦法」段內重複(C)承轉公文,來文過長無法摘敘時,可列為附件 →正確(D)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首長職銜之後不宜僅書「姓」,應全名簽署→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下可僅書「姓」

Standhal Wen】評論

 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 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