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是為了更好的自己!上】評論
§1149(遺產酌給請求權)
【千秋】評論
第 1149 條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飄飄】評論
(A) (D)民法第1149條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立法目的:避免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生活無著,乃允其請求酌給遺產。)如:小三,雖不具繼承遺產的資格,但基於與被繼承人間生前繼續扶養之關係,可請求遺產酌給。(B)民法第1149條修正草案修正理由按遺產酌給制度係基於死後扶養之概念,且具補充第1138條繼承人範圍規定之功能,因此,無論是法定受扶養權利人或事實上受扶養之人,只要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者,均屬之。惟遺產酌給既具有死後扶養之性質,宜參酌第1117條及第1057條規定,明定得請求酌給遺產之人應限於因被繼承人死亡致生活陷於困難者,以期公允,爰予...
【Lin Tony】評論
例如甲往生,甲的遺產酌給他的小三,生前包養,生後也要給一點
【RRR】評論
這題的B選項出的不太好遺產酌給的時間點應該是在「清償債務後」、「交付遺贈前」不太可能會有先受遺贈再處理遺產酌給的情形發生。有誤請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