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A)(B)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1 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C)第 22-1 條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D)銓敘部97.05.19.部法一字第0972917700號令: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 1所稱之「離職」,係指退休(職)、辭職 、資遣、免職、調、停職及休職等原因離開其職務,而離開前之職務與營利事業有直接相關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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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訣:後三、前五、營利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