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應以上訴狀表明所定之各款事項,提出於原懲戒法庭為之
(B)上訴非以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者,不得為之
(C)懲戒法庭第二審為法律審,除有必要者外,其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懲戒法庭第二審原則上應以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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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A)第 67 條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懲戒法庭為之:(B)第 66 條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C)第 74 條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懲戒法庭第二審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D)第 75 條除別有規定外,懲戒法庭第二審應以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陳麗金(111年鐵特上榜)】評論

懲戒法院第一審為事實審 第二審為法律審皆須經由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