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A)第 67 條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懲戒法庭為之:(B)第 66 條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C)第 74 條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懲戒法庭第二審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D)第 75 條除別有規定外,懲戒法庭第二審應以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陳麗金(111年鐵特上榜)】評論
懲戒法院第一審為事實審 第二審為法律審皆須經由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