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2 條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A)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D)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C)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B)第 39 條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