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064.拘留遇有依法加重或併執行日時,合計不得超過:
(A)五日
(B)七日
(C)十日
(D)十五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03276
統計:A(579),B(14),C(22),D(26),E(0)

用户評論

一定成功】評論

第19條(處罰之種類)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第20條(罰鍰完納期限及易科)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在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