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056.簡易法庭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案件所為之裁定,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 關未依法提起抗告者,其裁定人至裁定書送達至翌日起,至第幾日期滿確定?
(A)十日
(B)七日
(C)五日
(D)三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98324
統計:A(19),B(11),C(125),D(4),E(0)

用户評論

一定成功】評論

第43條(處分書之製作)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