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057.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案件,其裁處於何時確定?
(A)自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
(B)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
(C)於捨棄或撤回書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
(D)於裁定書送達抗告人或聲明異議人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9756
統計:A(53),B(48),C(291),D(1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蕭仁豪】評論

60條

一定成功】評論

第60條(捨棄之管轄及其程式)  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   前項捨棄,應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為之。 第61條(撤回及其程式)  聲明異議或抗告,於裁定前得撤回之。   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應以書狀向受理機關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受理機關以前,得向原裁處機關為之。 第62條(捨棄之效力)  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者,喪失其聲明異議或抗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