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076.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罰鍰確定者,但因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得向何機關申請分 期完納?
(A)地方法院簡易庭
(B)地方法院普通庭
(C)裁處之警察機關
(D)執行之警察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0345
統計:A(9),B(3),C(30),D(103),E(0)

用户評論

張天才雄】評論

第56條(許可分期繳納罰鍰)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一定成功】評論

第20條(罰鍰完納期限及易科)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第21條(罰鍰易科之計算)  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以拘留期內繳納罰鍰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定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拘留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