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B)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得命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
(C)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得命行為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D) 學校應積極輔導懷孕學生轉學或緊急安置,提供必要之協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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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 21 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B)(C)第 25 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犀牛伯特(111新北應屆正】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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