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Chi Li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X(A)轉讓與特定人(證交法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於向證交所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內部人得轉讓其股票於符合金管會所定條件之特定人。V(B)(D)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證交法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依主管機關所訂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證交所申報後三日後,得於證交所交易賣出,轉讓期間自輸入電腦申報系統後第四日起不得超過一個月,超過者應重行申報。惟若擬於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免予申報
【用戶】YuChi Li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X(A)轉讓與特定人(證交法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於向證交所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內部人得轉讓其股票於符合金管會所定條件之特定人。V(B)(D)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證交法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依主管機關所訂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證交所申報後三日後,得於證交所交易賣出,轉讓期間自輸入電腦申報系統後第四日起不得超過一個月,超過者應重行申報。惟若擬於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免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