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ppyandsad】評論
本題,申報 104 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為薪資所得$80萬+結婚補助費$5萬=85萬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
【xxasz857】評論
本題涉及分離課稅之所得項目。所謂分離課稅,指的是某種所得可以不參加綜合(不計入所得人之所得額課稅),而依另一單一比例稅率課徵所得稅,並以就源扣繳作為完稅方式,由扣繳義務人按規定扣繳率辦理扣繳。其中,(1) 取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10 萬元 (2) 檢舉獎金 2 萬元,均採分離課稅,故在此無須申報為綜合所得額。
【蔡友森】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