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yun】評論
釋字第 524 號 .......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應由主管機關所設置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先行審議,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爭議案件之審議不服時,其救濟途徑為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此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之規定甚明。.......
【嘉璇】評論
不服—訴願—行政訴訟
【逼哩逼哩波】評論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n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n訴願或行政訴訟。n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n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n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