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擄人勒贖案件應以確保人質肉票安全為偵辦之最高準則,對於此類案件應如何偵辦才能達到上述目標?(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0602
統計:A(270),B(6),C(87),D(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計算、股東階段

用户評論

【用戶】happyandsad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第 66-4 條  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一、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二、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三、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四、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營利事業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其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日期如下: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分配日。二、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為提列日。四、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為分派日。五、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情形,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用戶】happyandsad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第 66-4 條  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一、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二、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三、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四、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營利事業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其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日期如下: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分配日。二、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為提列日。四、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為分派日。五、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情形,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用戶】happyandsad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第 66-4 條  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一、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二、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三、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四、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營利事業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其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日期如下: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分配日。二、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為提列日。四、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為分派日。五、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情形,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用戶】happyandsad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第 66-4 條  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一、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二、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三、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四、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營利事業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其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日期如下: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分配日。二、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為提列日。四、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為分派日。五、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情形,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用戶】happyandsad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第 66-4 條  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一、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二、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三、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四、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營利事業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其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日期如下: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分配日。二、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為提列日。四、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為分派日。五、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情形,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用戶】happyandsad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第 66-4 條  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一、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二、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三、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四、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營利事業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其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日期如下: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分配日。二、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為提列日。四、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為分派日。五、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情形,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