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漢龍】評論
根據保險法§93條,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並經保險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因此,第三人責任險對於第三人權益的侵害,其故意與過失的法律效果是一樣的。而被保險人需要聘請律師協助辯護時,則需另行約定(視保單條款)。當被保險人請求理賠時,應履行下列義務:* 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損失舉證)。* 遵守保險合約的約定,如通知保險人、接受調查等。* 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如不得故意造假、欺詐等。* 損失施救* 若有第三人應負之責任時,不得未經保險人同意而和解,影響保險人對於第三人的代位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