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芝】評論
行政規則屬於規範機關內部之法源,原則上對內發生效力,但因條文用語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效力」,因此究竟「行政規則」是否「對外發生效力」有無可能間接對外發生「法律上外部效力」,學說上有幾種不同的見解:n(1)行政自我拘束說:此說認為行政規則是基於行政上實務運作與「平等原則」所產生對外的效力。如果行政機關沒有正當的理由而給予人民不同於平常行政運作的慣例,就會構成違反平等原則。 因此,行政規則透過平等原則獲得拘束力,因而「間接」產生對外部的效力。by高點法律網
【ckvhome】評論
行政規則係行政的內部規定,在行政內部有法效力,故行政程序法第161條:「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行政規則規定之效力並不及於人民。法院就國家與人民之法律爭訟為裁判時,應不以行政規則為依據(即不因行政處分違反行政規則而逕認行政處分違法),行政規則既對行政法院無拘束力,如判決時之法律見解僅以釋示法規之行政規則為準,而未就所適用之法規本身深入考量(諸如:是否符合立法意旨、有無逾越或牴觸法規等),即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通說認為,基於行政慣例(Verwaltungspraxis)及平等原則,使行政規則發生「間接的法律上對外效力」。換言之,由於經常平等地適用,使行政規則成為行政慣例,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