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中】評論
第 4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stupid kitten】評論
依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 (A)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B)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