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愷菲】評論
判斷餘地之意義:係指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作成行政決定時,由於法律之構成要件所採用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導致無論在解釋上或涵攝上,均可能欠缺明確性。且由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須經過評價及估測之程序,不同之法律適用者詮釋法律所產生之結果,有時候是見仁見智的問題,即難期待其一致。在此一情形之下,法院對於行政行為之審查產生相對性,即承認在特定範圍之內,法院無法加以審查,此即為所謂之「判斷餘地」。2、判斷餘地的範圍(1)不可替代之決定(即「高度屬人性決定」):係指行政決定涉及高度屬人性之價值判斷,例如:國家考試評分(請參考釋字第319號)、學生學業評量(請參考釋字第382號)、公務人之人事考評(請參考釋字第4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