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法院對於考選機關所為考試評分或人事主管機關對公務員之考評行為,通常予以尊重,係因此類機關之行為享有:
(A)行政特權
(B)行政裁量
(C)判斷餘地
(D)司法豁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7453
統計:A(2),B(27),C(130),D(2),E(0)

用户評論

梁愷菲】評論

判斷餘地之意義:係指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作成行政決定時,由於法律之構成要件所採用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導致無論在解釋上或涵攝上,均可能欠缺明確性。且由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須經過評價及估測之程序,不同之法律適用者詮釋法律所產生之結果,有時候是見仁見智的問題,即難期待其一致。在此一情形之下,法院對於行政行為之審查產生相對性,即承認在特定範圍之內,法院無法加以審查,此即為所謂之「判斷餘地」。2、判斷餘地的範圍(1)不可替代之決定(即「高度屬人性決定」):係指行政決定涉及高度屬人性之價值判斷,例如:國家考試評分(請參考釋字第319號)、學生學業評量(請參考釋字第382號)、公務人之人事考評(請參考釋字第4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