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isme6000】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19條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被請...
【SHELLY】評論
(A)的答案錯, 應該是除了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Jasper】評論
(A)行政程序法19第3項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B)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C)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D)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一般請求協助,應書面。但緊急情形可以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