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isme6000】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13條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A)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B)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C)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行政程序法 第14條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
【沈靜文】評論
同樓上,這題?
【林宗佑】評論
同樓上,這應該是行程14條,這出題者?有認真嗎
【警特已上綁。。。】評論
這題目應改成:有關行政機關管轄競合之解決方式,下列何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