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卉敏】評論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第 7 條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n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n推動與促進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n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n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離島、偏n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n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得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n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需要協助幼n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n人力。n前二項補助、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之優先順序、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n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政府對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n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戴心仁】評論
平價、優質、普及、近便習近平搭普優母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