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燕玲】評論
第35條-父母或監護人及各級學生家長團體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資訊,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一、教保服務政策。二、教保服務品質監督之機制及作法。三、許可設立之幼兒園名冊。四、幼兒園收退費之相關規定。五、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第36條-幼兒園應公開下列資訊:一、教保目標及內容。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學(經)歷、證照。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
【滿福堡】評論
(1)教保服務政策(2)幼兒園收退費之相關規定(4)合法之幼兒園名冊(5)幼兒園之評鑑報告
【YO】評論
政府能給的就是大項目,其他小項目就是幼兒園自己要負責囉!